(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0576号
裁判日期: 2014-03-13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王健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王健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05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进步道37-39号。代表人黄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斌,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健,无业。委托代理人胡淑敏,天津金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的(2013)滨港民初字第4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已经与被上诉人王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因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均同意原审法院判决不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景 新代理审判员 李 强代理审判员 邓晓萱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日升速 录 员 邵玥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