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商桂文、商行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桂文,商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兴刑初字第5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商桂文。2013年9月1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兴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商行。2013年12月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兴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1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商桂文、商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万丽、代理检察员潘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商桂文、商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商桂文及其儿子商行与张XX、赵XX等人在兴隆县平安堡镇久丽农家院唱歌,商桂文与张XX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商桂文对张XX进行殴打,在此期间,被告人商行因不满赵XX离开与赵XX发生口角,后商行对赵XX进行殴打,商桂文见状也上前殴打赵XX。双方被人拉开后,张XX和赵XX回到拨东村村委会,商桂文、商行、陈XX等人随后赶到,商桂文、商行在村委会院内又对张XX和赵XX进行殴打,赵XX、张XX均受伤。赵XX为轻伤,张XX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商桂文、商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商桂文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公诉机关起诉的同时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商桂文、商行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商桂文及其儿子被告人商行与被害人张XX、赵XX等人在兴隆县平安堡镇久丽农家院唱歌,商桂文与张XX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商桂文对张XX进行殴打,在此期间,被告人商行因不满赵XX离开与赵XX发生口角,后商行对赵XX进行殴打,商桂文见状也上前殴打赵XX。双方被人拉开后,张XX和赵XX回到兴隆县平安堡镇拨东村村委会,商桂文、商行、陈XX等人随后赶到,商桂文、商行在村委会院内又对张XX和赵XX进行殴打。经兴隆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XX的损伤属轻伤,张XX的损伤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商桂文、商行分别与被害人赵XX、张XX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赵XX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00元,赔偿张XX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0元,得到了被害人赵XX、张XX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被告人供述。1、商桂文的供述证实:2013年7月1日晚上8点多,我和张XX、商行、陈XX在久丽农家院唱歌。商行把我们村张XX、樊XX、李XX、高XX和赵XX请进屋里唱歌。之后因为聊村里的事情和张XX发生争执。我打了一下张XX的脸,便被拉开了。之后看见商行和赵XX在外面吵吵,我出去打了赵XX,被在场的人拉开了。后来我就去了村委会,进去就和张XX、赵XX吵吵起来。然后和张XX又打了起来。后来被人来开了。2、商行的供述证实:2013年7月1日8点多,我和母亲张XX、父亲商桂文、朋友陈XX到久丽农家院唱歌,刚进屋碰到张XX、赵XX、赵XX和村里的两个党员。我说请他们唱歌,我们一起进的屋。之后我去厕所,出来看见赵XX和张XX要走。我就拉着赵XX进屋唱歌。赵XX甩手把我的眼镜甩掉了。我们就厮打在一起。我爸看见我们打起来,就和赵XX撕扯在一起。后被人来开了。回家后我爸直接去了村部。我从外面拿了个木棍也去了村部,到了院里,让人给拉了回去。二、被害人陈述。1、赵XX陈述证实:2013年7月1日晚上8点多,我们村几个党员和周围村不错的村干部一起到克梨木村久丽农家院唱歌。到那后商桂文就拽着我们说请我们唱歌。进屋后,商桂文和村长张XX说话,之后就打了张XX一拳。然后被我们拉开了。张XX回家了,我也往外走。商行见到我拽着我让我唱歌去,我说不想唱了,商行就急了,从院子里拿酒瓶子要打我。后来商桂文看见,上前就打我。商行和商桂文把我打倒了。之后我们被拉开了。之后我去了村委会,张XX也在。一会儿,商桂文和商行开车过来,商行手里拿着斧子,进屋就打张XX,我去拉架,商桂文和商行还打了我。后来被人来开了。2、张XX陈述证实:2013年7月1日晚上8点多,我们村几个党员和周围村不错的村干部一起到克梨木村久丽农家院唱歌。到那后商桂文就拽着我们说请我们唱歌。进屋后,商桂文和我说要去村里上班,不让去不行,钱少了不行,要不弄死你们,我什么也没有说。商桂文就打了我一拳。然后被拉开了。商桂文还闹,我就回村部了。一会赵XX和赵XX也来了。我们三个在村部说话,商桂文进来后就打我,后来被来开了。我就从村委出来了。到门口商行不知道用什么打我背上。我就跑了。三、证人证言。1、张XX证言证实:2013年7月1日8点多,我和商桂文、商行、陈XX到久丽农家院唱歌,到那里我没有进去唱歌,直接找张XX聊天。聊了一会我听见外面挺热闹,好像有人打架。我去了唱歌屋里,看见就商桂文在,就说了商桂文。出来看见商行和赵XX发生争执并打起来了。商桂文看见也上去打赵XX。在场的人给来开了。之后赵XX走了,我们也开车回家。路过村部商桂文和商行下车去了村部,我一看不好,就找人拉架去了。我到村部时看见商行要打杨XX,我就打了商行几个耳光。商行就走了。2、樊XX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1日8点多,我和赵XX、张XX、赵XX、李XX、高XX、冯XX一起在久丽农家院唱歌,商行开门进来说请我们唱歌,我们就去了他那屋。后来没大注意,就看见商桂文和张XX被大家拉开了。我就让张XX走了。我们唱歌的也陆续走了。到了院子里,商行拽着赵XX回去唱歌,赵XX不去。商桂文看见商行和赵XX拉扯,就上前和商行一起打赵XX。在场的人把他们拉开了。3、冯XX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1日8点多,我和张XX、赵XX、赵XX几个人在久丽农家院唱歌,商行进来说请我们唱歌,我们就去了。之后我出来倒水,听见里面骂起来了,接着赵XX、张XX他们都出来了。后来看见商行拿着啤酒瓶追张XX,后来被人拦住了。我就出去等车了。等了一会,听见院子里很热闹。张XX出来就走了,一会赵XX和赵XX从久丽农家院后门出来了,赵XX身上很多泥。我和赵XX、赵XX回到村部,张XX也在。没几分钟,我看见一帮人去了村委会,商行手里还拿着小斧子,过了一会,张XX从村委跑了出来,商行拿着小斧子也跟着跑出来。商行没有找到张XX就回村委会了。就听见里面很热闹。后来司机把我送走了。4、赵XX证言证实:2013年7月1日8点多,我、张XX、赵XX和别的村干部一起在久丽农家院唱歌,商行进来说请我们唱歌,我们就去了。之后我去厕所,回来看见所有人都出来了。商行不让走,拿着酒瓶子,并拽着赵XX进屋。于是两人便撕扯在一起。商桂文看见了,和商行一起把赵XX连踢带打按倒在园子里。我们把他们拉开,我和赵XX从后门走了。到了村部,张XX也在。一会,商桂文来了就打张XX,赵XX上前拉架,三人就撕扯在一起。这时商行拿着斧子进来,被我们拉住了,张XX跑了。5、李XX证言证实:2013年7月1日8点多,我和赵XX、张XX还有别村的干部一起在久丽农家院唱歌。我上厕所回来,去了商桂文唱歌的屋,后来赵XX、张XX他们都来这屋了。商桂文和张XX在一边说话,之后商桂文用手推了张XX肩膀,然后呼啦张XX脸。我们就给他们拉开了。张XX就走了,我们也往外走。商行看见了拽着赵XX进屋唱歌,两人发生争执。商桂文看见上前和商行一起把赵XX打倒在菜园子里。在场的人给拉开了。我把商桂文送到车上让他回家。之后我也回家了。6、杨XX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1日晚上9点左右,我正在饭店干活。张XX找我去拉架,我就跑到村部,看见赵XX和商桂文、商行正在吵吵,我就拉着商行往门外拽,拉到村部的大门口把商行手里的东西抢过来扔了。商行就跑了。张XX到村部把商桂文叫走了。7、赵XX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1日晚上,我在家睡觉,听见外面有人吵吵,就出去了。看见商桂文和张XX正在拉商行,让他回家。之后我就帮着一起把商行拉回家了。8、张XX证言证实:2013年7月1日晚上,我在家看电视,突然听见有人敲我家后玻璃。我出去一看,玻璃被砸了一个窟窿。我往外一看,是商行在外面骂。之后商行拿碎瓦片把我家整个后玻璃砸碎了,玻璃框也折了。之后看见赵XX把商行拉走了。9、赵XX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1日晚上,拨东村几个干部在我家饭店吃完饭要唱歌,这时商桂文一家也来唱歌,不知道他们怎么说的就到一起唱歌了。过了会张XX出来说不唱了,就走了。我在屋里照顾客人,等我从屋里再出来看见商行、商桂文、赵XX撕扯在一起。周围的人给拉开了。我让赵XX和赵XX从饭店后门走了。10、高XX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1日晚上,我和赵XX、张XX还有几个人一起在久丽农家院唱歌。我上厕所回来,看见赵XX自己,赵XX说不唱了。我和赵XX一起出去。我又去了趟厕所,出来后看见商行、商桂文和赵XX打在一起。我们大家拉开了。并把商行拉到车里,商桂文他们就开车走了。后来我去了村部,看见杨XX正在抢商行手里的东西,是斧子还是锤子没看清。之后杨XX把东西抢过来扔了。我也回家了。11、陈XX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1日晚上,我和商桂文、商行、商桂文媳妇到久丽农家院唱歌。他们村几个村干部也在,商桂文就叫他们一起唱歌。后来我出来接电话,看见张XX从屋里出来,商桂文和商行也出来打了张XX。赵XX出来拉架,也被商桂文、商行打了。我就去拉架。后来把商桂文一家拉回家。车还没停好,商行就向村委会跑去了。我和商桂文就追去了。到了村委会看见商行拿着斧子和赵XX、张XX在那呼啦,我和商桂文拉住了商行,张XX就跑了。赵XX骂我,我就拿椅子向赵XX身上砸了两下就走了。四、鉴定意见。1、兴司鉴中心(2013)临鉴字第3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赵XX损伤属于轻伤。2、兴司鉴中心(2013)临鉴字第3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张XX损伤属于轻微伤。五、书证。1、兴隆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行政转刑事审批表证实:公安机关对本案受案情况。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商桂文是投案自首。被告人商行为抓获到案。3、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通知书、不予收据通知书证实:陈XX已构成寻衅滋事,公安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4、兴隆县公安局平安堡镇派出所说明证实:公安笔录中赵XX与赵XX系同一人,杨XX与杨XX系同一人。及事发后未找到商行与陈XX,并决定对商桂文进行刑拘。5、兴隆县平安堡镇人民政府证明证实:商桂文现任拨东村村委会职务。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商桂文、商行身份信息。7、赔偿协议及收条证实:被告人商桂文、商行与被害人赵XX、张树山达成和解,并赔偿了被害人赵XX人民币40000.00元,赔偿了被害人张XX人民币100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桂文、商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兴隆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商桂文、商行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成立。二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是共犯。被告人商桂文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商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告人商桂文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商桂文、商行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商桂文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商行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李 玉代理审判员 冯常洋人民陪审员 孟 伟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晓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