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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一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王艳霞与邢书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霞,邢书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一初字第259号原告王艳霞。被告邢书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霞与被告邢书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艳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艳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培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勾彦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