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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远安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浙江二建宜昌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远安县中南硅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二建宜昌钢结构有限公司,远安县中南硅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远安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二建宜昌钢结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远安县中南硅业有限公司。浙江二建宜昌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远安县中南硅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远安民初字第190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浙江二建宜昌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120000元。经本院执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远安民初字第19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忠审判员 王 波审判员 曹敦平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东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