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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2164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韩雷与屈立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雷,屈立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2164号原告:韩雷,男。委托代理人:王成,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屈立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雷诉被告屈立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雷于2014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屈立光所有的座落在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静安村八大路西侧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2012-**)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韩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屈立光所有的座落在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静安村八大路西侧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2012-**)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为民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 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