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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抚中立一民终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朱俊良与王晓文王宏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俊良,王晓文,王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抚中立一民终字第000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俊良,男,196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市望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文,男,196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被上诉人王宏,女,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上诉人朱俊良不服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3)清民一初字第014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朱俊良认为本案被上诉人与原审法院某副院长之间存在房屋买卖的特殊关系,原审法院不宜行使该案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定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王晓文、王宏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异议事由并未就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提出异议,不属于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审查范围。本案系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纠纷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李 英审判员  刘晓菲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庆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