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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洋执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梅寒坤申请执行张建华、石锡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寒坤,张建华,石锡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洋执字第00094号申请执行人梅寒坤,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建华,男,汉族。被执行人石锡荣,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梅寒坤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张建华、石锡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全案应执行标的10万元,本次申请执行标的1400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石锡荣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洋县支行有存款14000余元,并依法扣划其存款14100元(包括执行费100元),此款被执行人已全额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洋民初字第0099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保整审判员  何文成审判员  岳清华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熊伟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