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来执字第00187-3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郭广辉与储著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14-187-3]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广辉,储著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来执字第00187-3号申请执行人:郭广辉,男,1974年4月4月生。被执行人:储著有,男,1962年7月19日生。申请执行人郭广辉与被执行人储著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来安县人民法院(2013)来民一初字第011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因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储著友存于妻子邵泽华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房云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