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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民一初字第01335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周长国与被告尹礼明、被告杨宏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长国,尹礼明,杨宏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1335号原告:周长国,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初中文化,住芜湖县。委托代理人:洪至强,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礼明,男,196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杨宏香,女,1963年2月21日出生,小学文化,住址同上。原告周长国与被告尹礼明、被告杨宏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长国及其委托代理人洪至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礼明、被告杨宏香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尹礼明与被告杨宏香系夫妻关系。2011年9月18日至2012年5月25日期间被告以工程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共计557000元,且对其中的287000元借款约定了还款时间和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能归还。现诉请判令:1、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557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其中200000元借款的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1年9月19日起算,87000元借款的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2年4月7日起算,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信息。2、被告尹礼明、被告杨宏香户籍信息及结婚证,证明两被告于1982年3月登记结婚,至2002年8月1日户籍登记时双方仍是夫妻关系。3、借条四张,证明2011年9月18日至2012年5月25日被告累计向原告借款557000元,其中2011年8月19日借款200000元和2012年3月31日借款87000元约定了还款时间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被告尹礼明未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杨宏香未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调查收集下列证据:鸠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调查材料,证明:(1)1996年至今该处无两被告结婚、离婚登记信息;(2)该处只有1996年之后的婚姻登记信息。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3及本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如下法律事实:被告尹礼明与被告杨宏香系夫妻关系。2011年9月18日至2012年5月25日期间被告尹礼明陆续四次向原告借款共计557000元。具体借款事实如下:(1)2011年8月19日被告尹礼明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200000元借条一张,载明借款金额200000元。同时在借条下方的“借款条款”中双方约定,该借款使用期限为30天,被告尹礼明应于2011年9月18日还款,否则每逾期一日被告尹礼明应按借款金额的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等。被告尹礼明、被告杨宏香在“借款条款”左下方的“借款人”处签名。(2)2012年2月16日被告尹礼明向原告借款17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周长国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事由为工程资金周转。”(3)2012年3月31日,被告尹礼明又向原告借款87000元,并向原告出具金额为87000元的借条一张。同时在借条下方的“借款条款”中约定,该借款使用期限为7天,被告应于2012年4月6日归还此款,否则每逾期一日被告应按借款金额的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等。(4)2012年5月25日,被告尹礼明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周长国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还。2013年9月1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还款并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一)本金。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557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该款应予归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57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二)逾期还款违约金。原、被告对2011年8月19日的借款200000元和2012年3月31日借款87000元约定了还款时间及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届期被告未能还款,依约被告应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但原、被告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原告主动将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原告主张的逾期还款违约金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应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三)还款责任。结合原告提交的两被告结婚证、户籍信息及本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可见,1982年3月24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2年8月1日户籍信息登记时双方仍是夫妻关系,此后婚姻登记部门无两被告婚姻登记信息,故本案四笔借款均产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借款为被告尹礼明个人债务,据此本院认定,本案的四笔借款均为被告尹礼明、被告杨宏香共同债务,应当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综上,被告尹礼明、被告杨宏香应共同归还原告借款557000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200000元借款的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1年9月19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87000元借款的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2年4月7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尹礼明、被告杨宏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长国借款557000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200000元借款的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1年9月19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87000元借款的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2年4月7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长国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78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340元,由被告尹礼明、被告杨宏香共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宣 霖审 判 员  王国红人民陪审员  沈龙桂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叶远胜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页共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