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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芷民一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芷民一初字第408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连于2013年12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原告发现1997年3月20日双方已在芷江法院通过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并双方领取了(1997)芷民一初字第406号民事调解书,为此,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原、被告婚姻纠纷已得到妥善处理,现原告撤诉理由充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 判 长  江 凌人民陪审员  杨殿平人民陪审员  杨 俊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曾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