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刑初字第0166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诉许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张刑初字第0166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甲,男,1992年6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张家港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张家港市宏大针织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徐海,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付申、被告人许某甲及其辩护人徐海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9月7日晚,被告人许某甲驾驶苏E×××××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202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张家港市塘桥镇永进路路口南侧路段时,因盲目行驶,撞击行人蒋某(女,殁年57岁,浙江省仙居县人)身体后逃逸,致使摔倒在机动车道内的蒋某人体被由南向北李某驾驶的苏E×××××小型轿车碾压,致使被害人蒋某当场死亡。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许某甲承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许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许某甲已赔偿被害人蒋某的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0000元,被害人蒋某的家属对被告人许某甲表示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章某、王某、李某、许某乙、崔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车辆某、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更正通知书、情况说明、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查破某、抓获经过、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户籍证明、社会调查评估意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违章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许某甲犯罪后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蒋某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甲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许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许某甲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可以采纳。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钰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