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执审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计生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明峰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晋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晋执审字第55号申请人晋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计生局)。法定代表人李德铭,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琼瑶,中共晋江市英林镇委员会副书记。委托代理人施志民,晋江市英林镇人民政府计生办主任。被执行人张明峰,男,199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计生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明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计生局经调查认定,被执行人张明峰与张小霞于2012年7月13日生育一男,后于2013年6月18日登记结婚。其行为已违反《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属未婚生育。申请人计生局依照该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晋人口征决字(2013)第224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给予被执行人张明峰征收社会抚养费13503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计生局于2013年8月9日送达上述决定书给被执行人张明峰,于2013年11月11日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催告书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对该行政决定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对催告书提出陈述和申辩,只缴纳社会抚养费1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计生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张明峰不自觉履行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计生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对晋人口征决字(2013)第224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未缴纳的社会抚养费3503元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 滨 滨审判员 蔡姝娅人民陪审员张婉鑫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 珊 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