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将民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罗唐顺与肖久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唐顺,肖久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将民初字第390号原告罗唐顺,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肖久云,住福建省将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唐顺与被告肖久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唐顺于2014年3月11日以要与肖久云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唐顺以要与被告肖久云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唐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罗唐顺负担。审判员 薛开海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邱辉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