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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保康桥民调确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邓某甲、邓某乙民事裁定书(3)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某甲,邓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保康桥民调确字第00141号申请人邓某甲,男,41岁,汉族,务农,住保康县马桥镇笔架村*组。申请人邓某乙,男,30岁,汉族,务农,住保康县马桥镇笔架村*组。本院于2013年3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邓某甲与申请人邓某乙因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邓某甲与申请人邓某乙因劳动报酬纠纷,于2014年2月20日经马桥镇笔架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申请人邓某乙应付申请人邓某甲劳动报酬1500元,定于2014年3月5日前付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裁定如下: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 啸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礼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