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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淄民再终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邵华珠与邵明亮、邵长良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邵明亮,邵长良,邵华珠

案由

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淄民再终字第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明亮,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长良,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华珠,农民。委托代理人:杜伟,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邵明亮、邵长良因与被上诉人邵华珠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3)高民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邵明亮、邵长良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邵明亮、邵长良申请撤回上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邵明亮、邵长良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两上诉人各负担50.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立平审 判 员  毕作珍代理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孟爱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