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任某甲、刘某甲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甲,刘某甲,李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武刑初字第8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甲。2011年6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武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月19日因涉嫌赌博被武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同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武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2013年4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梁进兴、张立娜,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甲。1993年8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武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3年8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武安市看守所。辩护人韩全成,河北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武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冀武检刑诉(201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甲、刘某甲、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炜亮、陈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甲、刘某甲及其辩护人梁正兴、张立娜,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韩全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起,被告人任某甲、刘某甲先后在武安市阳邑镇阳关超市,钢金宾馆前一平房,阳邑镇喜洋洋超市二楼伙同被告人李某甲在及普阳钢铁厂区门口一个二楼房内开设赌博机场所,提供豹子机,老虎机,捕鱼机等赌博工具供他人赌博从中牟利。公安机关破案后,没收被告人李某甲所得赃款17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甲、刘某甲、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乙、杨某、徐某、郭某甲、刘某乙、王某甲、李某丙、刘某丙、尹某、石某、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王某乙、邢某、高某、李某庚、李某辛、李某壬、张某甲、李某癸、李某子、姜某、王某丙、张某乙、申某、郭某乙、孟某、郭某丙、张某丙、苏某、任某乙等人证明;武安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租房协议书、租房合同;武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赌场平面方位图;武安市人民法院(2010)武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1993)武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任某甲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证明材料;被告人任某甲、刘某甲李某甲供述相互印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刘某甲、李某甲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提供赌博器具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牟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梁进兴、张立娜提出,被告人刘某甲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犯罪后积极退赃、自愿认罪并积极缴纳罚金,要求对其判处缓刑的意见,经审查,被告人刘某甲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一定性的作用,其行为不符合从犯的构成要件,不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梁进兴、张立娜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韩全成提出,被告人李某甲犯罪情节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的地位,建议对其判处较轻刑罚的意见,经审查,被告人李某甲行为不符合从犯的构成要件,故不予采纳;但建议对李某甲判处较轻刑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任某甲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但其犯罪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甲、刘某甲、李某甲犯罪后能够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二日止)。被告人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止)。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二0一四年三月十二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建国审判员 孙道庆审判员 李入方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