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郑建华与陈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华,陈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1297号原告郑建华,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陈荣华,男,1961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华诉被告陈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建华不预缴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5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陈 海 峰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婵琦戴宙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