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巴民初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巴民初字第00186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以被告现在外出务工无法到庭应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决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久凤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