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大安检察院诉被告人巫某某、苟某某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某某,苟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大刑初字第41号公诉机关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巫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富顺县。2000年5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1年6月13日刑满释放;2003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11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同月1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其原籍。被告人苟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内江市市中区。2012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9月11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11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区分局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自贡市看守所。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以(2014)大检刑诉字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巫某某、苟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秀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巫某某、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日晚上,被告人巫某某电话邀约被告人苟某某共谋盗窃。二人遂携带手套等作案工具到大安区某化工有限公司,用路边废弃的楼梯攀爬进入工人更衣室内后,采取夹断窗户防护栏的方式窜至财务室,将财务室内的保险柜扔出并抬至大安区同仁路大桥下的杂草丛中,盗走保险柜内的现金12000元,各分得6000元,用于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巫某某退赔赃款12000元和保险柜损失费10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巫某某、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巫某某、苟某某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日晚上,被告人巫某某邀约被告人苟某某共谋盗窃。二人携带手工钳等作案工具到大安区某化工有限公司,采用剪断窗户防护栏的方式进入该公司财务室,将财务室内的保险柜抬至自贡市大安区同仁路大桥下的杂草丛中,撬开保险柜盗走现金12000元,二被告人各分得6000元,用于挥霍。案发后,被告人苟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被告人巫某某退赔赃款12000元和保险柜损失费1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审查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现场勘验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且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予以采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之规定,被告人巫某某、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被告人苟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苟某某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认定为立功表现,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巫某某案发后主动退赃,求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巫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8日起至2014年11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建平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