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微民初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孟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微民初字第1811号原告孟某。被告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孟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孟某负担。审 判 长 潘兴濂审 判 员 胡从立人民陪审员 杨 毅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