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微民初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孟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微民初字第1811号原告孟某。被告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孟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孟某负担。审 判 长  潘兴濂审 判 员  胡从立人民陪审员  杨 毅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