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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李显华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显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615号罪犯李显华,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2日作出(2010)渝五中法刑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显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4年3月5日以罪犯李显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予以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李显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一次,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显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零二十五日。(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9月10日起至2014年3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永能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