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鸠民二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与张如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张如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鸠民二初字第00097号原告: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叶小春。被告:张如红,女,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诉被告张如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季玲玲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嫚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