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榕刑监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程某某妨害公务罪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4)榕刑监字第19号程某某:你为妨害公务罪一案,对福清市人民法院(2009)融刑初字第462号刑事判决、(2011)融刑执字第10号刑事裁定和(2013)融刑监字第3号驳回申诉通知不服,以2001年1月26日深夜约12点许,全家妻女居住的房屋被人惨遭爆炸损坏,福清市执法机关长期未侦破该案,担心本人上访,即采取以妨害公务罪罪名将本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后又以本人违反缓刑考验期的监管规定,将本人裁定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作出的相关刑事处罚是错误的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复查认为,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现就你申诉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1.你申诉称,你是因上访被判决犯妨害公务罪。经查,你于2007年4月18日与他人结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你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你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可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根据你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程度,原审依法判决你犯妨害公务罪,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无不当。在申诉询问中,你自己对此判决也表示无大意见。从查明的情况来看,你非因上访被判决犯妨害公务罪,故该项申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至于你申诉状中反映的家中房屋被炸坏及当地执法机关长期未侦破该案等问题,不属于本案复查范畴之列。2.你申诉称,对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融刑执字第1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将你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表示不服。经查,该裁定是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关于“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规定,你应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