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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3505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李某丙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3505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农民。本院在2014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李从光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从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