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3505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李某丙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3505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农民。本院在2014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李从光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从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