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732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重庆鑫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维光,陈先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鑫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维光,陈先兰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7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鑫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177号雨田大厦21楼,组织机构代码73658952-4。法定代表人庄声忠,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蔡亮,重庆大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维光,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先兰,女。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建明,男。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重庆鑫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维光、陈先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重庆鑫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鑫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重庆鑫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028元,减半收取514元,由上诉人重庆鑫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江信红代理审判员  苏 渝代理审判员  钱昳心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栗宏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