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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和执字第00081-1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程丰益与余加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丰益,余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和执字第00081-1号申请执行人程丰益,男,汉族,1964年3月20日出生,住中国台湾省云林县。被执行人余加芳,女,汉族,1981年1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3)和民二初字第006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余加芳名下房产位于和县历阳镇富城花园3栋103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余加芳所有的坐落于和县历阳镇富城花园3栋103室的住房一套(房产权证号:00××57)。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俊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汤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