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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庙民初字第0167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马兴权与张引、张芹、张美、黄成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兴权,张引,张芹,黄成才,张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庙民初字第0167号原告马兴权。委托代理人陈以亮。被告张引。被告张芹。被告黄成才。被告张美。本院在审理原告诉四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兴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祝红娟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庆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