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庙民初字第0167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马兴权与张引、张芹、张美、黄成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兴权,张引,张芹,黄成才,张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庙民初字第0167号原告马兴权。委托代理人陈以亮。被告张引。被告张芹。被告黄成才。被告张美。本院在审理原告诉四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兴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祝红娟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庆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