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民一初字第00778-1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朱子芽诉张琳瑛、张国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子芽,张琳瑛,张国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一初字第00778-1号原告:朱子芽,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张琳瑛,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张国发,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系被告张琳瑛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子芽诉被告张琳瑛、张国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对被告张国发在中国工商银行宣城市分行的存款2.5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国发在中国工商银行宣城市分行的存款2.5万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中华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任世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