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槐民初字第3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靳勇与山东金銮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勇,山东金銮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槐民初字第3101号原告靳勇,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明舜,山东济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金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虎,该单位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勇与被告山东金銮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靳勇于2014年3月11日以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靳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靳勇负担。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书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