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安新县富奥合成革制品有限公司与梁辉、杨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新县富奥合成革制品有限公司,梁辉,杨冬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119号原告安新县富奥合成革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全斗,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克伟,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辉,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冬梅,女,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梁辉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新县富奥合成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梁辉、杨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给付原告货款,双方就本案已和解,原告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新县富奥合成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杰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