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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安新县富奥合成革制品有限公司与梁辉、杨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新县富奥合成革制品有限公司,梁辉,杨冬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119号原告安新县富奥合成革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全斗,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克伟,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辉,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冬梅,女,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梁辉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新县富奥合成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梁辉、杨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给付原告货款,双方就本案已和解,原告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新县富奥合成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杰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