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淮安市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运河城分公司与李风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运河城分公司,李风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初字第1093号原告淮安市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运河城分公司。负责人张正。委托代理人邓春。委托代理人武超平。被告李风雷。本院在审理淮安市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运河城分公司与李风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运河城分公司申请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李风雷的起诉。因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市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运河城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李风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淮安市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运河城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阴文婷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金 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