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诉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611号原告:郑某某,女,汉族,生于1977年11月20日。被告:魏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7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以考虑小孩年幼,再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为由,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晓红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 李 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