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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一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清市分公司与乔昆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清市分公司,乔昆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540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清市分公司住址所在地:临清市杨桥街229号法定代表人:胡志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东民。委托代理人:张军。被告乔昆,男,成年,农民,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清市分公司诉被告乔昆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汪 忠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书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