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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保民二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孙艳红与韩金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艳红,韩金勇,许凤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保民二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艳红,女,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金勇,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许凤武,男,194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晓晨,涿州市清凉寺街道办事处晨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孙艳红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3)涿民初字第1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艳红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孙艳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全旭春代理审判员  何亚威代理审判员  张亚男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