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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熟虞民初字第1738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顾妹琴与俞连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妹琴,俞连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熟虞民初字第1738号原告顾妹琴,女,1962年6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晓锋,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连观,男,1965年10月18日生,汉族。原告顾妹琴诉被告俞连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蓉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晓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连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妹琴诉称:2011年开始原被告发生业务往来,被告委托原告电脑加工各种型号的羊毛衫片子,2012年底双方业务结束,原被告于2012年12月25日对账确认,被告结欠原告电脑片子加工费29000元,被告亲笔签字予以确认,但之后分文未付,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加工费29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俞连观未作答辩。被告俞连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并结合其庭审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被告委托原告电脑加工羊毛衫片子,2012年12月25日,原被告双方对账,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顾美勤人民币贰万玖仟欠款人俞连观2012.12.25”,原告表示,欠条上“顾美勤”与“顾妹琴”音同字不同,系被告笔误。后被告未归还欠款,原告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欠条、当事人陈述及本案的庭审笔录等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结欠原告29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为凭,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9000加工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俞连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俞连观给付原告顾妹琴欠款2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2461018310000011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元,由被告俞连观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代理审判员  谢蓉蓉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丁昱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