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陈卫国、陈顺法申请执行袁素学、袁彦学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顺法,陈卫国,袁素学,袁彦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内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陈顺法,男,生于1962年8月4日��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卫国,男,生于1976年6月10日,汉族。被执行人袁素学,男,生于1966年11月16日,汉族。被执行人袁彦学,男,生于1965年10月24日,汉族。本院在执行陈顺法、陈卫国与袁素学、袁彦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袁素学、袁彦学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陈顺法、陈卫国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内井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献平审判员 宋荣文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