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绍新儒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吴永军与张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军,张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新儒商初字第13号原告:吴永军,(身份代码330624197606017192),农民。被告:张琪,(身份代码330624198711105017),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军与被告张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永军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吴永军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秦 妙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丽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