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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商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05-10

案件名称

王传玖与黄玉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传玖,黄玉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商保字第35号申请人王传玖,男,1956年9月13日出生。被申请人黄玉美,女,1953年3月27日出生。申请人王传玖与被申请人黄玉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传玖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黄玉美所有的拆迁丈量号D南(台东)-68、协议号222、验收号为301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传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黄玉美所有的拆迁丈量号D南(台东)-68、协议号222、验收号为301的房屋。二、查封刘洋枣房权台字第003112**号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志伟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