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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二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刘颖诉朱婷确认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颖,朱婷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武民二初字第00032号原告刘颖,女,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守祥,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婷,女,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建中,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颖与被告朱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颖及委托代理人朱守祥、被���委托代理人张建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元月8日,原告与皇某某签订《二手车购车协议书》一份,以价值15万元从其手中购得二手车一辆(上海帕萨特豫H-619**),约定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及车牌号的使用权。原告至今一直在使用该车辆。前段时间原告到焦作市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该部门要求卖方和我一并前去办理。我去找卖车人皇某某时得知其早在2008年2月12日因故去世。作为其配偶的被告不愿配合我去办理相关手续。为早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原告与皇某某签订的《二手车购车协议书》有效及准予原告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依法确认2008年元月8日原告刘颖与车主皇某某签订的购车协议有效。被告答辩称,对于原告的起诉无意见。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协议书一份。2、收据一份。3、行车证一份。4、交强险保险单一份。证明车由原告方控制和使用。5、户口薄复印件三页。证明皇某某市车主,朱婷是其配偶。6、2008年2月27日沁阳市公安局出具的皇某某突发疾病死亡的证明一份。7、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双方对二手车购车协议的真实性及履行无异议。被告对以上证据质证认为无异议。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本院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来源合法,且与本案事实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证据的证明力。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有效证据及庭审调查,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08年元月8日,原告刘颖和皇某某签订《二手车购车协议书》,皇某某将其所有的上海帕萨特SVW7183AG1(车牌号豫H619**)车辆,以150000元的价格转让于原告刘颖。双方约定皇某某必须保证协助刘颖办理过户手续。2008年元月10日,刘颖将150000元交于皇某某,皇某某将车辆交于刘颖。2008年2月12日,皇某某突发疾病死亡,导致车辆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另查明,被告朱婷和皇某某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刘颖与皇某某签订的《二手车购车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刘颖自协议签订后一直使用该车辆,被告朱婷作为皇某某的配偶及车辆的共有人,对于原告的诉请并无异议,本院认为该协议合法有效。原告要求依法确认2008年元月8日签订的购车协议有效的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刘颖与皇某某于2008年元月8日签订的《二手车购车协议书》合法有效。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朱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 敏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成斐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