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禹民一初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安徽现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冯克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现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冯克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民一初字第00363号原告:安徽现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宗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童志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何静,该公司员工。被告:冯克林,男,1968年12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现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克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现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龙代理审判员 任意鑫人民陪审员 崔怀照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