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秦执恢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陈思贤与苟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思贤,杜彦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秦执恢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陈思贤,男,1933年6月15日生,汉族,系天水市清水县人。被执行人杜彦堂,女,1951年3月13日生,汉族,无业,系本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天秦执恢字第18-1号执行裁定,责令杜彦堂于2014年3月3日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杜彦堂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杜彦堂在天水秦州农村合作银行西关分理处账户内存款22360元至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中秋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志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