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乾执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马开放与魏剑刚范莉侯德树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开放,侯德树,魏剑钢,范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乾执字第00082号申请人马开放,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乾县人,村民。被申请人侯德树,男,1968年6月6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人,村民。被申请人魏剑钢,男,1981年3月12日生,汉族,陕西省三原县人,村民。被申请人范莉,女,1984年1月20日生,汉族,陕西省三原县人,村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乾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000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3月11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面粉款4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回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的上述45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本案执行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乾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000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静涛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