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邓法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正平与吕厚振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正平,吕厚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邓法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张正平,男,生于1970年4月12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吕厚振,男,生于1960年6月9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邓民商二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吕厚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吕厚振在中国建设银行邓州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为6227002590420352206),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冻结期限内该账户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虎城审判员 张少庭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法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