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鱼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苏映与李冬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苏映,李冬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鱼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刘苏映,柳州市燃料公司退休职工。被执行人李冬芳,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刘苏映与被执行人李冬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6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8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冬芳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苏映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冬芳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6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依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荣军代理审判员 龚 明代理审判员 谭丽娜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邓珊珊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谭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