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颍民一初字第03067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颍民一初字第03067号原告:刘某某,女,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平德,安徽省颍上县建颍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某某,男,195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金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 锐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