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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方清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聂中香与秦文要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方清民初字第25号原告聂某某,女,1979年2月19日生。被告秦某某,男,1979年6月23日生。原告聂某某与被告秦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聂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 凯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新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