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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高非诉行执字第0037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泰州市高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程仁虎、刘治灵计划生育行政征收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泰州市高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程仁虎,刘治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泰高非诉行执字第0037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政府大楼东裙楼三楼。法定代表人李友荣,主任。被执行人程仁虎,男,1971年9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治灵,女,1976年9月1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程仁虎、刘治灵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的(2013)泰高非诉行审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该裁定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程仁虎、刘治灵共计给付社会抚养费40112元及滞纳金。根据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工商部门、基层组织调查,被执行人程仁虎、刘治灵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程仁虎、刘治灵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的,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程仁虎、刘治灵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树平审 判 员  黄 松代理审判员  刘安丰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孔隋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