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执字第442-3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周长福与宁向东、宁志强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长福,宁向东,宁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442-3号申请执行人周长福。被执行人宁向东,聊城市东昌府区党校教师。被执行人宁志强,系宁向东之子。本院(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志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宁志强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鹃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