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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执字第442-3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周长福与宁向东、宁志强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长福,宁向东,宁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442-3号申请执行人周长福。被执行人宁向东,聊城市东昌府区党校教师。被执行人宁志强,系宁向东之子。本院(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志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宁志强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鹃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