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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2933-1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范玉磊与亳州古井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玉磊,亳州古井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933-1号反诉原告:范玉磊,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铸,安徽王铸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0410224906。反诉被告:亳州古井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沈红利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尘,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0910714871。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范玉磊反诉反诉被告亳州古井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范玉磊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范玉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范玉磊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反诉原告范玉磊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代理审判员  XXX人民陪审员  李运昌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苏勇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