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竹溪调确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竹溪县化工厂破产管理人、屈万珍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竹溪县化工厂破产管理人,屈万珍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竹溪调确字第00078号申请人竹溪县化工厂破产管理人。代表人李代全。申请人屈万珍。申请人竹溪县化工厂破产管理人、屈万珍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向本院提出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申请。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杰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申请人竹溪县化工厂破产管理人、屈万珍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经竹溪县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调解,于2014年3月11日达成《职工安置协议》,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甲方竹溪县化工厂破产管理人应为乙方屈万珍缴纳养老保险金至2006年12月,并办理好缴费手册。2、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医疗保险金3年。3、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失业保险金24个月。4、上列事项定于2014年3月11日前办理完毕交付给乙方,乙方领取上列款项之日须和甲方同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合同争议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合同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本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寅霜 来源:百度搜索“”